(一)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二)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四)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五)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第十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
第三章 登记
第十一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实行定期登记制度。取得《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陶人员,经登记后方可以土地登记代理人名义,按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为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的初审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人事部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需要办理登记备案的人员,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聘用单位同意后,送所在地省级土地代理登记初审机构,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办理登记。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由国土资源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登记证》
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
(二)恪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土地登记代理人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叽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变更职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