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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2年12月18日 人发[2002]1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土地登记代理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土地登记代理行为,促进土地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备案的人员。
  英文名称:Land Registration Agent
  第四条 取得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是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和发起设立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必备条件。
  第五条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全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考试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编制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会同国土资源部对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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