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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2]第33号——停止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全部金融业务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02]第33号)


  鉴于中国华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严重违规经营,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为了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决定撤销该公司及其下属江苏办事处、海南办事处,收缴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自公告之日起停止其全部金融业务活动。
  该公司及其下属办事处撤销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中国华诚集团(华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清算期间,清算组行使公司的管理职权,清算组组长行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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