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为了推行专利申请代理的标准化,确保专利申请文件的规范化,贯彻实施《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四号),特制定《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现将该实施方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为了推进专利代理人代码管理的标准化,保障《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十四号)的有力实施,规范和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监督和管理,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系统CPMSⅢ项目的执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原则
(一)准确固定原则
对已有的专利代理数据库核查校对并进行数据加工,确保专利代理数据库新旧代码的一一对应,准确无误。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代码一经确定不再改变。
(二)合理启用原则
以2002年度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作为启用《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起点,对通过此次考试的人员颁发符合新代码标准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2003年1月1日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专利代理人工作证)启用新的代码标准。
(三)新旧两套代码并用原则
新的专利代理人代码启用后,对持有旧代码的有关人员更换代码及有关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为顺利完成证书的更换,保证专利审查工作的正常进行,在一段时期内,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系统CPMSⅢ项目将能够同时识别新、旧两套专利代理人代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