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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五、同一活性成份制成的小水针、粉针剂、大输液之间互相改变的药品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剂型生产范围的药品生产企业申报。申请人不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者《药品生产许可证》中不具备相应剂型生产范围的,可以增加具备上述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作为药品注册申请人,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于2003年5月1日前报送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的要求对该药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抽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办法》的要求审批。逾期未报送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申请予以退回。
  六、药品标准试行期于2002年12月1日前届满,尚未向国家药典委员会申请转正的,必须在2003年2月1前向国家药典委员会提出转正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撤销该试行标准和依据该试行标准生产药品的批准文号。
  药品标准试行期于2002年12月1日后届满的,办理转正手续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申请。
  原批准为试生产的药品,仍按原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转正手续。
  七、《办法》中关于新药申请涉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如化学原料药的来源及申请新药时3批样品的制备等,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实施规划执行。但是,在未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车间制备的样品,不得上市销售。
  八、境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药品,再注册时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参加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再注册时间从换发之日起计算。
  进口药品应当按照《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再注册,新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和《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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