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风景园林事业单位的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国家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风景园林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工资管理办法:
1.全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些单位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可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编制内节余的工资,单位可以自主安排使用。
2.差额拨款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这些单位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或其他符合自身特点的工资管理办法。
3.自收自支单位,可参照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其中有条件的,可参照企业的办法,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或其他管理办法,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十、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风景园林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从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二)从现行结构工资向新工资制度过渡的套改办法,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统一规定执行。
(三)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适当高定职务工资档次。具体办法,由所在单位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按隶属关系报省、部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一九八五年工资改革以来根据国家规定授予奖励升级的人员,可适当高套职务工资档次。对表现差、不能履行本职职责,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单位有权低定其职务工资档次。
(四)未取得技术等级的技术工人的工资套改问题,按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和《
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人薪发[1993]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又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这次工资套改可选择职务工资较高的一种套改。
十一、组织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风景园林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风景园林事业单位工资改革的实施细则,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国家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新工资制度的实施,是提高风景园林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待遇、稳定职工队伍的重大措施。各级人事部门、园林和风景区主管部门要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风景园林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保证这次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