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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1994年7月29日)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国家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县级及以下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六十元,地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四十五元,省级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三十元。
  三、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办法。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调离国家税务部门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
  四、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的津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经费来源。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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