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主持或组织并参加编写、修改、审核省以上行业性或地级以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统编教材。
(5)主持三项以上不同类型的新技术、新成果开发与技术推广工作的全过程。
(6)承担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三种型号三等以上渔船的设计制造或三种二等以上渔船改造设计,负责船、机电其中一项设计、图纸审核及施工技术指导工作。
(7)承担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五种型号以上新型渔业仪器的设计试制或者技术鉴定、组织验收工作;或1000吨以上水产冷库技术指标确定、调试运行或者技术鉴定、组织验收工作;或三种新型网具设计、改造或者技术审定工作。
(8)承担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三种型号二等以上新渔船检验及试验工作;或二种一等以上渔船改造图纸审查、渔船检验及试验工作;或五种渔用新产品的检验及试验工作,写出二级课题的检测报告。
(9)主持过二个以上新渔场勘察、渔业资源调查、渔情分析、渔场开发的全过程。
(10)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一级渔港或二个二级渔港勘察、论证和设计、施工工作;或主持过一个二级渔港建设。
(11)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一个大型或二个中型水产养殖、苗种繁育等工程设计建设,负责一项二级课题图纸绘制,写出正确的设计计算书,指导施工和技术操作。
(12)主持制订过三项较大安全技术改造方案,负责改造设计和实施,能熟练操作各种检测仪器,准确判断设备的安全技术状态。
(13)主持水产经济动植物养殖、苗种繁育和病害研究工作三年以上,至少有一项成果经推广后,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
(14)主持三种以上特种水产品、新品种引进、养殖试验、繁育工作三年以上。
(15)在水产品加工、冷藏、网具制造和渔船修造等生产单位从事生产、科研、技术指导、施工设计和技术改造等工作三年以上,主持对生产设备、工艺流程等进行改造、改进,或主持新产品开发工作。
(16)主持地级或渔业大县水产厂(场)、站以下生产、技术推广等工作之一不少于三年。
①200公顷以上海水鱼、虾、蟹类养殖。
②600公顷以上海藻、贻贝、扇贝养殖。
③600公顷以上滩涂贝类养殖。
④1,000台以上(12箱一台)网箱养殖。
⑤300公顷以上池塘、河沟养殖。
⑥450公顷以上湖泊、水库养殖,或600公顷以上稻田养鱼。
⑦20公顷以上名、特、优水产品养殖。
⑧500公顷以上港湾养殖。
⑨大型苗种厂苗种繁育工作。
(三)业绩与成果
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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