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 发生5.4.1条规定范围内的事故后,事故单位应按5.4.2条规定的报出时间,填报《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一式四份上报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审阅提出意见后,20天内批回一份,并报电管局。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审阅后于5天内转报电力工业部。
5.5 月(年)度统计报表
5.5.1 《事故综合月(年)报表》: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应按月分别填报《人身伤亡事故综合月报表》、《发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报表》、《供电设备事故(一类障碍)综合月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送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汇总后于20日前报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于25日前报送电力工业部。
补报的事故,可在下月同时报出。
统计填报单位应在上报年末月度统计报表的同时,将年度统计报表送出。
5.5.2 《年度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基层统计填报单位每年应分别填报《年度发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和《年度供电安全考核项目报表》,于次年2月底前报送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省电力局汇总后于次年3月20日前报送电管局,同时抄报电力工业部。电管局和部直属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汇总后干3月25日前报送电力工业部。
5.6 统计报告的其他规定
5.6.1 对事故的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并与设备可靠性管理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释义】本规程的事故调查统计报告制度从设备报正式试生产开始,没有试生产期的,从交调度部门统一调度开始执行.电力生产事故的统计、报告要与电力设备可靠性管理相结合,使之相辅相成,相互协作,相互配合,以全面提高电力工业的安全水平。
本规程的事故报告和报表的填写说明,除表格中所附的说明外,详见《填报手册》。
5.6.2 发生特大、重大、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的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事故单位必须在24h内用电话或传真、电报快速向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和地方有关部门报告,省电力局应立即向电管局和电力工业部转报。直属省电力局和水、火电施工企业应立即向电力工业部转报。
发生人身特大、重大和死亡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在向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报告的同时,直接向电管局和电力工业部报告。
5.6.3 《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应由事故发生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填写,经事故单位的领导和安盟工程师审核后上报。
如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车间、工区,则各有关车间、工区的专职技术人员应先分别写出事故原始报告,由发生事故单位的安监人员综合后写出《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经领导审核后上报。
5.6.4 如一个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的事故统计单位测各单位领导应指派专人先分别写出事故原始报告,由主管单位裁定其中一个单位综合后写出《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
5.6.5 《事故调查报告书》应由事故调查组写出,经事故单位的领导和安监工程师审核后上报。特大和重大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应经上级有关部门的审核后上报。
5.6.6 电力生产中如发生涉及到制造、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修造、集中检修等单位责任的设备事故,由电力生产事故统计填报单位会同上述有关责任单位共同进行事故调查,并填报《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如由事故统计单位单方面提出时,应附有论证充分的分析和结论,还应多填写若干份,由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发送上述有关责任单位。如对方在15天内不答复,则视为这些单位同意事故分析意见;如对方提出不同意见,经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研究,若有必要则应重新组织调查分析,重新填写《设备事故报告》或《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事故调查报告书》。
集中检修单位负责填报本单位的《人身事故调查报告书》。
5.6.7 配电事故统计报告办法,由电管局、省电力局自行规定。
5.6.8 下列事故,事故单位应上报录像带:
1)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
2)人身死亡事故;
3)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和其他性质严重的设备事故。
6 安全考核
6.1 安全考核项目
6.1.1 发电厂、供电局、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电力系统网调、省调和集中检修单位,省(自治 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合部归口管理的电力生产性质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电力集团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均应由其上级主管单位分别就以下项目进行安全考核。
6.1.1.1 发电厂:安全记录,发电事故率,全厂非计划停运次数,全厂发电机组等效可用系数,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及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2 供电局:安全记录,输电事故率,变电事故率,10kV供电可靠率,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及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3 电力系统网调、省调:安全记录,系统事故次数,系统频率合格率,电力系统中枢点电压合格率,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和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4 集中检修单位:安全记录,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和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5 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人身重伤率,死亡人数和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6 电力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火电施工企业:死亡人数,重大、特大事故次数。
6.1.1.7 发电厂、供电局、火电及送变电施工单位、水电施工项目单位、电力系统网调、省调和集中检修单位等对内部车间(县供电局、工区、工地、队、所)进行安全考核的项目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6.1.1.8 各生产单位的人身负伤严重度只作统计,暂不考核。
【释义】本规程只对各单位安全考核的项目作统一规定。安全考核项目的具体指标由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
6.1.2 电力行业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修造单位和多种经营企业,均应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安全考核。
【释义】本条仅提出了要考核的原则,具体考核办法由电力工业部、电管局、省电力局(或企业主管单位)另行制订。
6.2 有关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统计办法
6.2.1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凡发生事故,除下列情况外,均应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6.2.1.1 人身轻伤。
6.2.1.2 配电事故。
6.2.1.3 新发供电设备投产后,发生主要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事故。
【释义】本条所指的事故,系指在本规程规定的有限追溯期内发生的事故.若合同保证期超过两年的,则在两年以外发生的—般事故,虽无本单位责任,也应中断安全记录。当新发供电设备发生重大、特大事故,不论有无本单位责任,均应中断安全记录。
“新发供电设备”只限于国家批准的基建项目和重大更改项目,即:
1)新投产的发电机组,包括主要发电设备及其主要辅助设备和主要保护,
2)新投产的110kV及以上的输变电设备,包括线路、主变压器、调相机(静止补偿器)、断路器、隔离开关、互感器等及其主要保护。
发生本条所述事故,虽有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等单位的责任,但如生产单位也有明显责任,如设备投产前未认真验收,或在设备投产运行后,对应能发现的设备缺陷未能及时发现;或设备缺陷已在外单位出现而未引起本单位应有的注意,或对存在的缺陷虽已发现仅未及时加以处理等等,则发生事故后,仍应中断本单位的安全记录。
由发供电单位自行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的发供电工程项目,除纯属设备制造质量原因外,因设计、施工安装、调试等原因造成的事故,均应中断本单位的安全记录。
6.2.1.4 确因来煤质量差(无本单位自行采购不当因素),又无混煤条件,经改造难以取得成效而发生的锅炉运行中灭火停炉、降低出力事故。
【释义】本条中所列的事故原因应全部同时满足.如果来煤质量差系发电厂自行采购不当所致或对来煤质量取样分析不及时;或分堆存放不当;或未充分利用混煤装置等原因造成灭火停炉事故,仍应中断发电厂的安全记录。
6.2.1.5 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洪水、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
【释义】本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6.2.1.6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器材被盗、汽车撞电杆及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树、开挖、放炮、起吊作业、盖房等等外力破坏引起的事故,只有属于不可预见或无法加以事先防止的,才可不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路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所致;或电杆位置不当,早该迁移而未迁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憧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置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所有这些,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
6.2.1.7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事故。
【释义】能采取措施加以预防的户外小动物事故及户内小动物事故,均应视为防护措施不周。应中断事故单位的安全记录。
6.2.1.8 完全由网调、省调或集中检修单位的责任引起的发供电设备事故,仅中断网调、省调或集中检修单位的安全记录。
6.2.1.9 6.2.1.4~6.2.l.8条所列事故为重大或特大事故,则不论原因与责任所属,均应中断本单位的安全记录。
6.2.2 有关人身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方法
列入统计的重伤人数
人身重伤率(‰)=-----------------×1000‰
年平均职工人数
【释义】年平均职工人数按劳动工资部门口径统计。
Σ(列入统计的轻伤者+Σ(列入统计的重伤者
人身负伤严重度 折算损失工日) 折算损失工日)
=---------------------------------------
(损失工日/人) 列入统计的轻伤人数+列入统计的重伤人数
【释义】轻伤、重伤事故折算损失工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规定统计,见《填报手册》有关章节。
6.2.3 有关发电设备安全考核项目的计算办法
列入统计的发电设备事故次数(次)
发电事故率(次/台年)=----------------------------
发电机(调相机)台数(台·年)
【释义】换流站发生的电气事故,视隶属关系分别统计为发电厂的电气事故或供电局的变电事故。在计算事故率时,换流站的四重问组数可与发电机组、调相机台数合并计数。
新投产机组和报废机组台数的统计按以下规定:
1)新投产机组不足6个月的按0.5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1台计算;
2)报废机组报度不足6个月的按1台计算,超过6个月的按0.5台计算。
全厂非计划停运次数(次)=Σ(列入统计的发电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