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建工程已按设计施工完毕,质量符合要求,施工现场巳作好清理;
二、设备的制作与安装经调试、试运行,安全可靠,均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所需观测仪器、设备均已按设计要求埋设并能正常观测;
四、工程质量缺陷和事故已妥善处理,能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五、设计单位已制订出待验单位工程提前运行的运行规则,生产(使用)单位已订出操作规程,并配齐合格操作人员;
六、少量尾工已妥善安排。
5.0.3.验收前由建设单位负责会同设计,生产等单位按附录四提供资料,并参照附录5的要求准备好有关资料备查。
另外,应提交建设单位与生产(使用)单位草签的提前启用协议书。
5.0.4.单位工程验收委员会(小组)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建设,设计、生产(使用)等有关单位的汇报,审查提供的文件、图纸、资料,检查已完单位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并作出质量鉴定;
二、验收中发现的工程缺陷,应责成建设单位督促有关施工企业限期处理,对尾工应作出妥善安排;
三、审查提前使用条件,检查生产准备工作情况;
四、根据检查结果写出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验收审查情况,工程质量评价、单位工程提前运行前后必须进行的工作和注意事项,最后作出能否提前启用的结论。鉴定书的格式可参照附录3;
五、主持办理单位工程交接手续。
5.0.5.验收鉴定书正本一式六份,除报工程主管部门和送生产(使用)单位各一份外,其余四份暂存建设单位,作为竣工资料的一部分。副本若干份,分送参加验收的有关单位。
5.0.6.单位工程经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其运行、观测,维护等管理工作由生产(使用)单位负责,所需费用按提前启用协议书办理。
第六章 竣工验收
6.0.1.水电工程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质量符合要求,各项独立发挥效益的单位工程均能正常使用,水轮发电机组已全部投产(分期建设的,属于二期机组除外)。机电设备试生产期已满六个月,水库运用已经过一个洪水期的考验,蓄水和试生产期间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属于工程总造价中转为固定资产部分,均已具备移交条件,有关迁建赔偿和工程管理征地等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6.0.2.水电工程已基本完建,虽未完全具备第6.0.1条规定的条件,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仍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由于少数非主要设备,某些特殊材料以及其他原因,致使少量尾工短期内不能完工,但不影响水电工程的正常生产和效益的发挥。验收时对尾工应进行审定,责成建设单位或生产单位包干,限期完成。
二、个别单位工程由于设计,科研,设备试制以及其他原因,致使该单位工程无法在短期内同步建成,但不影响水库和电站的正常运行。验收时应将该单位工程从概算中划出,并作出安排。
三、工程已经完建,但移民迁建、征地赔偿等方面尚有遗留问题,一时难以解决,可以先进行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移交,但要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0.3.申请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负责,会同设计,生产等单位按附录4提供资料,并按附录5的要求准备好资料备查。
6.0.4.水电工程在竣工验收前一般要进行初验。初验工作组正、副组长由验收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建设,设计、生产和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单位参加。水电工程的重大技术问题,可由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
6.0.5.初验工作组的主要工作:
一、听取建设、设计、生产等单位的汇报;
二、审查工程建设情况,鉴定工程建设成果,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三,研究解决以往验收中尚未解决的遗留问题和试生产期间发现的新问题,分析其对工程正常运行的影响;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