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项目范围
火电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下;水电中水头,转轮直径5米及以下,单机5万千瓦及以下;输变电压220千伏有以下基建和技改项目。
三、丙级证书单位
(一) 资历信誉
1.曾经独立或乙级单位联合承担过小型电力建设项目的设备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五年以上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2.所提供的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形成生产能力。
(二) 技术力量
1.有一定数量的职工,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固定的技术骨干在三名以上;
2.与设计单位、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密切的联系;并拥有相应的设备技术经济信息资料。
(三) 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接受委托,组织小型电力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所需的成套设备;
2.能够独立承担小型工程设备总承包;
3.能够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出现的一般技术质量问题。
(四) 资金实力
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有具体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现代办公设施。
(五) 管理水平
1.有较熟悉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健全的管理机构;
2.有经营管理章程、项目、设备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3.有一定的设备成套服务措施。
(六) 承担设备成套的电力建设项目范围
火电单机5千瓦以下;水电中低水头,转轮直径3米及以下单机1万千瓦及以下;输变电 压110千伏及以下的中小型电力基建和技改项目。
第四章 证书的核发和管理、监督
第八条 申请领证的单位,必须先填写申请表,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机关签署意见后,报送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设备成套单位资格审查办公室。
第九条 根据统一标准,由电力工业部分期分批进行审查、核定等级,经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单位批准后颁发证书。
第十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格证书,由电力工业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第十一条 实行资格证书级别升降制度,每两年随工商注册年检进行一次复核。如发现单位任务、性质变更或达不到所持证书的级别条件的,须按本规定的审批程序降低或注销其证书。如因条件变化要求提升证书等级的,须按隶属关系由其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转报有权签发证书的机关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