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按照电力建设项目设计所附设备清单,组织协调提供全部或部分电力设备;
三、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负责组织或实施已订货设备的质量监造,催交调度,保证成套设备按质、按量、按时交付到现场;
四、负责现场服务,协调解决设备在安装、调试中有关的技术、质量问题,保证设备正常投产运行,并协助用户解决遗留问题,及时向设备制造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反馈有关信息。
第二章 核发证书的条件
第六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领取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国家规定的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成立机构的文件;
二、有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业人员,具备独立承担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的能力;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有与所承担的电力设备成套任务相适应的资金实力,能够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
五、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 资格证书等级
第七条 电力设备成套单位资格证书,按照资历信誉、专业力量、技术水平、资金实力、管理水平以及承担建设项目的范围等六个方面的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甲级证书单位
(一) 资历信誉
1.独立承担过大型电力建设项目成套任务的单位,或组建十年以上一直从事电力设备成套工作的专职机构;
2.所成套的电力设备在其投入运行后,能形成生产能力,没有发生过重大质量问题或差错;
3.在本行业、本地区以及所承担的项目中享有较高的信誉。
(二) 专业力量
1.有数量相当的职工,热能、热控、水动、机械、电气、经济、法律等各类专业人员配套齐全,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固定的技术骨干在十名以上;
2.与设计部门、制造企业、施工单位有着较稳定的合作关系,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专门从事机电产品技术经济信息、技术开发、设备质量等工作,熟悉国内外情况,并拥有较丰富的资料。
(三) 技术水平
1.能够独立地接受委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或设计、审查阶段,进行经济技术论证、技术咨询,提出建议,并使电力工程取得良好的效益;
2.能够根据电力项目的需要,参与设备选型、进行设备选厂,实行项目设备成套,目标承包,设备费包干或设备成套总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