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利用外资有关规定摘要
一、利用外资范围
(一)对外借债的概念和范围:对外借债是指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者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包括: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外国政府贷款;3.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4.买方信贷;5.外国企业贷款;6.发行外币债券;7.国际金融租赁;8.延期付款;9.被偿贸易中发生以现汇偿还的债务;10.其他形式的对外债务:①境内金融机构吸收的境外机构私人的存款;②与外国银行间的同业拆放,③已在境外注册的驻外机构其调入境内并需境内机构实际偿还的借款,④中方替外方担保由中方实际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⑤国内企业向境内外资、合资银行的借款。
(摘自1987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国际商业贷款”系指境内机构向中国境外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企业、个人和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及其他外资、合资金融机构筹借,并以外国货币承担的契约性偿还义务的贷款。包括:一般的外汇商业贷款、买方信贷、三来一补项下的外汇贷款、国际金融租赁项下的外汇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外汇贷款。
对外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的境内机构仅限于:①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境外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②经批准的工贸企业和企业集团。
(摘自1991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
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
(二)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概念和范围:国家批准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含上述三类企业的对外借款),以及直接补偿方式的卖方信贷和发行外币股票。
二、对外担保的概念和范围
对外担保是指以自有外汇资金向境外债权人或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外资、中外合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外汇债务时,由担保人用外国货币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包括:1.供款担保;2.融资租赁担保;3.补偿贸易项下的履约担保,4.境外工程承包中的债务担保,5.其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