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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3.6 特殊用电保障服务费。

        第四章 经营性收费项目



  4.1 受用户委托承揽的供电(受电、配电)工程的设计、施工费用(包括用户受电装置及内部配电工程以及由用户投资兴建的供电工程);
  4.2 非供电企业计费用的属用户内部使用的电度表、互感器等的修理、校验费;
  4.3 用户电气设备及线路修理费、代维护管理费(按委托合同);
  4.4 公用路灯代为设计、施工运行维护费;
  4.5 受用户委托的用户受电装置启动方案编制费;
  4.6 用户受电装置初次检验不合格后的复验费;
  4.7 向用户收取的业务费,包括更名过户费、移表费、临时用电或不交供电贴费用户的接电费、窃电或违章用电停电后复电费、表证工本费;
  4.8 因用户原因而造成重复办理银行委托收费的手续费和邮资费;
  4.9 供电设备租赁费;
  4.10 租用供电企业电杆挂线、挂物的租赁费;
  4.11 新产品挂网试运行的试运费;
  4.12 供销专用供电设备、器件及材料费。

第五章 理赔性收费项目



  5.1 损坏供电设施赔偿费(包括用户、第三者过错或故意造成的损害赔偿);
  5.2 城市建设或用户工程引起供电设施迁移所需的改建费;
  5.3 损坏、丢失供电企业计量装置的赔偿费;
  5.4 违章造成私增容应追补的供电贴费;
  5.5 高电价接入低电价用电追补的差额电费;
  5.6 计量差错或超差应追补的差额电费(包括接线错误、二次线及装置超过误差范围);

          第六章 附则



  6.1 上述收费项目,除国家已定出收费标准的外,其余项目的收费标准,由网、省电力局商省物价部门确定或修订。全省实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6.2 今后需新增的收费项目,须由网、省电力局提出,并报经部批准后,才能定价执行。
  6.3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收费项目均以本规定为准。
  6.4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安全监察及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编制说明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必然要冲破计划经济的框框,在市场中寻求自己的效益。在没有对企业市场行为作出规范的情况下,企业会自发比照社会其他企业的作法,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这是企业的自发行为,在市场规则不健全的时期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
  去年,国家对部门和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开始进行治理,以规正市场经济秩序。据悉,供电企业向社会收费的项目也较杂乱,标准亦不统一,局部地方矛盾较为突出,治理是必须的。但是,要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仅仅治理乱收费是不够的。据了解,目前供电企业的乱收费行为,仅是个别供电企业所为,不具有普遍性。过去,部对供电企业经营性、服务性收费项目也从未正式作出过全面统一的规定。我们认为,在治理乱收费的同时,从正面对允许供电企业收费的项目作出规定,更具有现实意义,也符合供电企业长远利益。我们根据陆部长的指示,草拟了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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