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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有关税收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四、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一律不准以税还款和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偿还贷款。对原有企业经批准以税还贷或用税前利润偿还贷款的,可以继续执行到批准的期限期满为止。
 五、 对海南岛内的企业按商品和非商品流转额征收的税收,一律适用现行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条例。
 六、 《规定》十五条所说的“原材料”,包括燃料、建筑材料以及饮食业营业用的餐具、餐料。
 七、 《规定》十五条第二款所说“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包括进口用于本企业或本单位职工生活的物品。客商个人携带进口自用的生活物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 对海南岛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应照章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并且出口时不予退税外,其余均应于报关离境后,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还已征收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九、 海南岛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海南岛内市场销售,除了依照《规定》十七条的规定减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外,如其产品含有免税进口料件的,应依照《规定》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征进口料件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十、 对海南岛内的企业从事商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营业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海南岛内原有的从事商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征营业税以后,如果营业税的税率高于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税率,可以维持原税负不变,直至经批准的经营期(不包括延长期)期满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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