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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国团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者外,专用账户由地方财政部门管理和其他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债务责任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出国计划,由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审批,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专用账户由财政部管理的国际金融组织赠款项目,其出国计划由财政部负责审批;专用账户设在财政厅(局)的赠款项目,其出国计划由该财政厅(局)负责审批;专用账户设在项目单位的赠款项目,其出国计划由项目单位的外事主管部门审批。
  由财政厅(局)和项目单位外事主管部门审批的赠款项目的出国计划,应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利用其他金融机构转贷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由相关银行的总行负责审批,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第九条 凡按采购合同规定由外国厂商提供出国费用的团组(包括项目执行中必须进行的设备操作和技术培训),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九条的规定,依据所属项目,由相应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条 欠付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到期债务本金和息费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应在报送本地方、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贷款项目出国计划前清偿所有欠款,逾期不清偿的,财政部或地方财政厅(局)将暂缓出国计划的审批;对于出国计划不由财政部审批的贷款项目,财政部有权要求其审批部门暂缓相关项目出国计划的审批。
  第十一条 跨年度执行的出国计划,应作为当年计划重新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出国计划的编制与报送

  第十二条 需由财政部审批的出国计划,应至少在年度开始前一个月(即上一年度的11月30日之前)报送财政部。由地方财政厅(局)或项目单位外事主管部门审批的出国计划,其报送时间由负责审批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由地方政府承担债务责任或项目执行责任的项目,其出国计划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报送。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由中央部委或其所属单位或企业承担债务责任或项目执行责任的项目,其出国计划由项目单位负责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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