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转发《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通知
(1994年7月22日)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建委、房地产管理局:
广东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1994年7月6日通过的《
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将于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现将
《条例》转发给你们,供借鉴和参考。
广东省的
《条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下简称
《房地产法》)出台后,为贯彻
《房地产法》在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方面的第一个省级地方性法规。这个
《条例》充分吸收了几年来房地产管理体制的经验,按照房地产权利主体一致的客观规律,实行“两证合一”的管理体制,明确规定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地产产权登记、审查、确权、核发房地产权证书的工作。这就结束了长期以来房、地权属管理分离的现象,完全符合
《房地产法》第
62条的规定,是机构体制改革的方向。因此,该
《条例》的出台,对于加强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误差,避免房地产权属纠纷,方便群众,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对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建立健全房地产权法律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希望各地借鉴和参考广东省的
《条例》,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草案,提交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以更好地贯彻落实
《房地产法》,做好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