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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4.改为企业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按有关规定执行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5.2000年10月1日(不含)前,已经参加当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基本养老金仍按事业单位计发办法执行的勘察设计单位,按本方案规定调整执行。已经随原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勘察设计单位要严格按国家规定的退休政策办理退休手续。
  7.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国家计委、建设部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精神,尽快制定颁布新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此项工作原则上与体制改革工作同步完成。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政策按《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的规定办理。在改制前属于财政拨款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自用土地的税收政策按照《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规定办理。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交由中央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子公司及直属分支机构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进入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工商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考虑到原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改为企业后的5年内,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可附注原单位名称。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分配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
  1.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改为企业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
  2.可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贯彻“两低于”的前提下,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3.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试点。
  四、组织领导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勘察设计单位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的接收工作,不得将接收单位再下放,不得随意向这些单位安置人员,确保此项工作按要求如期完成。
  (三)在体制改革期间,勘察设计单位的现有领导班子要保持相对稳定,交接工作尚未完全到位时,日常工作仍以原主管部门管理为主。
  (四)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尽职尽责地支持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工作。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所属勘察设计单位在此次体制改革工作中,必须严格遵照中办发〔1998〕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原直属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派出机构等所属的勘察设计单位,参照本方案实施改革,同时享受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和本方案的有关政策,具体名单和体制改革方案由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审核批准。
  (七)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属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进行。
  (八)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并与政府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后,要充分发挥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以及勘察设计企业的监督管理。

附表一:   交由中央管理的10个勘察设计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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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  部  门  │  单位名称  │所在│     备  注     │
│号│       │       │地 │             │
├─┼───────┼───────┼──┼─────────────┤
│1 │       │       │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由建设部│
│ │  建设部   │中国建筑设计研│北京│建筑设计院、中国建筑技术研│
│ │       │究院     │  │究院合并组建,并改制为中国│
│ │       │       │  │建筑设计研究集团有限公司。│
├─┼───────┼───────┼──┼─────────────┤
│2 │信息产业部  │中国电子工程设│北京│             │
│ │       │计院     │  │             │
├─┼───────┼───────┼──┼─────────────┤
│3 │国家石化局  │中国寰球化学工│北京│             │
│ │       │程公司    │  │             │
├─┼───────┼───────┼──┼─────────────┤
│ │       │北京煤炭设计研│  │改制为中煤工程设计集团公司│
│4 │国家煤炭局  │究院(集团)  │北京│(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1998 │
│ │       │       │  │〕205号批准组建)     │
├─┼───────┼───────┼──┼─────────────┤
│5 │国家轻工局  │中国轻工业北京│北京│改制重组(国家经贸委国经贸 │
│ │       │设计院    │  │监督〔1999〕808号批准重组)│
├─┼───────┼───────┼──┼─────────────┤
│ │国家建材局  │国家建筑材料工│  │             │
│6 │       │业局天津水泥工│天津│             │
│ │       │业设计研究院 │  │             │
├─┼───────┼───────┼──┼─────────────┤
│7 │国家纺织局  │中国纺织工业设│北京│             │
│ │       │计院     │  │             │
├─┼───────┼───────┼──┼─────────────┤
│8 │国家有色金属局│北京有色冶金设│北京│             │
│ │       │计研究总院  │  │             │
├─┼───────┼───────┼──┼─────────────┤
│ │       │机械工业部第七│  │             │
│9 │国家机械局  │设计研究院(西 │陕西│改制为中国机械工程咨询设计│
│ │       │安启源国际工程│  │集团公司         │
│ │       │咨询总院)   │  │             │
├─┼───────┼───────┼──┼─────────────┤
│10│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邮电│河南│改制为中国信息工程咨询设计│
│ │       │设计院    │  │集团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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