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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行业名优卷烟评定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获得省级名优卷烟称号应同时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1.产品价格与产销量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出厂价4.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万箱以上;
  (2)出厂价3.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2万箱以上;
  (3)出厂价2.0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3万箱以上;
  (4)出厂价1.5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6万箱以上;
  (5)出厂价1.10元/包以上,且年产销量达10万箱以上;
  2.产品的工业投入产出比值不低于2.10;工业实际销售利润率在5%以上。
  3.产品畅销,商业销售经营毛利润在0.10元/包以上。
  4.主销省内或省外,市场知名度和信誉较高,且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后劲。
  5.卷烟产品质量至省级局(公司)上报推荐时,连续两年在市场质量抽检中没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6.符合《商标法》和《烟草专卖法》有关规定的正式注册商标,且生产销售历史在两年以上。
  第六条 对某些卷烟牌号虽不完全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但在市场知名度、产销量、总效益等方面特别突出的,经研究亦可认定为全国名优卷烟或省级名优卷烟。

第三章 名优卷烟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 对符合第二章第四条或第五条各项条件的牌号,由省级局(公司)向国家局(总公司)上报推荐。经国家局(总公司)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牌号,授予“全国名优卷烟牌号”或“省级名优卷烟牌号”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 对名优卷烟牌号实行分级管理,全国名优卷烟牌号以国家局(总公司)管理为主,省级局(公司)协助;省级名优卷烟牌号由省级局(公司)管理。
  第九条 全国名优卷烟牌号将列入国家局(部公司)年度名优烟生产计划,实行重点调度,并在原材料和设备分配、技术改造、销售调拨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条 对全国名优卷烟牌号,国家局(总公司)实行以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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