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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卫生工作“八五”计划要点


  根据我国“卫生事业第八个五年计划及2000年规划设想”和“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战略目标”,参考世界卫生组织(WHO)的九十年代总体规划和精神卫生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发展我国的精神卫生事业,为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要着重提高人们对精神卫生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社会、心理和行为因素在健康和疾病中重要作用的认识。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尤其是要加强卫生、民政、公安、教育和中残联等有关部门的协作,争取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精神卫生事业。逐步扩大精神卫生服务的覆盖面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研究和推广适合我国国情又确有成效的精神卫生技术,使更多的人通过精神卫生服务而受益。

预防和医疗

  一、建立健全各级政府的精神卫生协调组织
  精神卫生是一项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需要在政府的领导下,有关部门的通力协作才能做好。一些地方的经验表明,凡建立了协调组织且能有效地发挥作用的地区,精神卫生工作便开展顺利,发展迅速。“八五”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建立由地方政府牵头,有卫生、民政、公安、残疾人联合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精神卫生协调组或精神病防治领导小组。从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研究政策,制订规划,提出措施,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做好工作。没有建立协调组织的地方,要在政府领导下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领导。
  二、加强精神卫生机构建设
  “八五”期间机构建设的目标是:争取全国平均每千人有0.10张精神科病床。城市可略高一些,一般城市不超过每千人0.3张。对于精神科病床已超过每千人口0.3张的地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不再审批新建的精神卫生机构,也应从严掌握原有精神卫生机构内病床的增加。目前公安机关还没有建立安康医院的省、自治区,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创造条件尽快建立。“八五”期间,争取将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精神病人的收容量从现在的4.1‰提高到8‰。
  要逐步改变精神卫生设施分布不合理的状况。重点发展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的精神卫生服务设施,使之不低于0.05张/千人的水平。要提高现有精神卫生机构的技术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将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制定精神病院分级标准,逐步推行等级评审制。按各机构承担的临床、社区、教学和研究的任务和质量,以及人员技术水平和设施,定期审核、评定等级。逐步做到机构等级和收费标准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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