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七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以及国发(1991)27号《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1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改革。要结合价格分工目录的重新修订,商请物价部门进一步放开一些生产厂家多、更新换代快、市场供求大体平衡、供求弹性比较大的商品以及非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对过去已经放开价格而这两年又实行限价管理、差率控制、提价申报、调价备案制度的商品,应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及时商请物价部门取消上述管理办法。已下放给企业的定价权,要真正落实给企业。
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价格。对于国家指导价,企业要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具体确定价格。由企业定价的商品,企业要用好定价权。要逐步使价格管理权限和商品管理权限相一致。对小商品、服装价格,要贯彻落实国家物价局(1991)价轻字274号《关于切实放开小商品价格的通知》和商业部(91)财(价)字第60号《关于商业经营服装价格问题的通知》,实行企业定价,真正放开搞活。
九、加强库存核算
国营大中型日用工业品商业批发企业一定要改变以进定销、先找货源后找销路、大库存、慢周转的传统做法,坚持以效益为原则,树立以销定购的观念,推广“保本保利期”管理方法,建立以销售为龙头的、进销存财价运有机联系的运行机制。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加强库存核算,做到少用资金,用好资金,加速周转,降低费用,增加效益。
根据财政部(1988)财商字第293号“印发《全民所有制商业企业推行经营责任制有关财务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营大中型日用工业品商业批发企业要“建立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制度,“可按销售额按月或按季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在所得税前列支”。各企业要积极落实。
十、加速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目前国营大中型日用工业品商业批发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只占全部流动资金的2%左右,远未达到有关部门提出的30%的水平。要按照中央企业中央补,地方企业地方补的原则,开辟多条筹资渠道,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近年来,不少省、市允许国营商业批发企业按销售额或毛利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用于补充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参照办理。企业因产品提价而使库存商品增值的部分,要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86)财商字第305号《
关于国营企业库存商品、物资调整价格差额的财务处理规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