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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一)本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年度申报纳税及月、季度申报纳税。本着求实、简便的原则,在月、季度申报纳税时,可对本表有关项目进行精简,具体由各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从事一些特殊行业的投资者,根据这些特殊行业的需求,需要增减、调整本表有关项目的,可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在本表基础上自行修改。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4、行业类别:按纳税人主管项目确定。
  5、企业地址:填写企业经营管理机构的所在地。
  (二)表中项目
  1、表中第7栏“超过规定标准扣除的项目”,是指企业超过《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扣除标准,扣除的各种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上述扣除标准,包括规定中列明的扣除标准,以及规定中虽未列明,但与国家统一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标准兼容的部分。
  2、表中第19栏“不允许扣除的项目”,是指规定不允许扣除,但企业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
  3、表中第30栏“应税收益项目”,是指企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而应补报的收益。对属于计算上的差错或其他特殊原因而多报的收益,可以用负号表示。
  4、表中第34栏“弥补亏损”,是指企业根据规定,以前年度亏损允许在税前弥补而相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
  5、表中第35栏“国库券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免于纳税、但已计入收入的因购买国库券而取得的利息。
  6、表中第36栏“投资者标准费用扣除额”,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允许扣除的投资者个人的费用扣除数额。
  7、表中第39栏“应纳税所得额”,就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就合伙企业的投资者而言,等于表中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乘于依照规定的分配比例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独资企业的,年终申报时,该栏应等于第38栏“经纳税调整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补充资料”中“3、从其他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合计数。
  8、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
  (1)5=1-2-3-4
  (2)6=7+9+30
  (3)33=34+35+36+37
  (4)38=5+6-33
  (5)41=39×40
  (6)43=41-42
  (7)46=43+44-45

附件5: 《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只适用于投资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投资者的年度汇总申报纳税。
  二、主要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1、纳税人编码:按投资者申报地主管税务机关编排的代码填写。
  2、申报期:填写申报纳税所属时期的起止日期。
  3、金额单位: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二)表中项目
  1、第2-7栏分别填写纳税人从各个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项目”栏填写企业名称。
  2、表中主要栏次的逻辑关系:1=2+3+4+56+7;9=1×8-速算扣除数;11=9-10;14=11+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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