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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

  50、对购进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材料、烟、酒及福利部门使用的不可抵扣的消费品的进项税额、擅自进行抵扣。
  51、购买固定资产时,串通销售单位,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故意填写允许抵扣的货物内容,偷逃增值税。
  52、购货方货物退回或折让,销售方未收到退货或折让证明单,是否已开具红字发票。
  53、购货专用发票的金额与帐面实际付款金额是否一致;购货专用发票的内容、规格、数量是否一致。
  54、销货方收到上年度销货退回或折让,未按规定调整期初挂帐税金,擅自减少本年度销项税金。
  55、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款,未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办法计算期初挂帐税金而存在以下情况:
  (1)虚增期初存货库存数,多计已征税款;
  (2)按售价核算存货的商业企业,未将进销差价剔除后计算;
  (3)按计划价格核算的单位,未将计划价调整为实际价后计算;
  (4)在产品、产成品中外购扣除项目计算不实,多计已征税款;
  (5)帐实不符、库存不实、商品损耗等因素未调整后计算;
  (6)兼营免税货物或应征营业税项目的存货未按规定公式剔除后计算;
  (7)擅自按自行申报数而不按税务部门核定数挂帐。
  56、原实行“购进扣税法”或“价税分流购进扣税法”交纳增值税的企业,未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办法计算已征税款,擅自按1993年期末存货数重新计算已征税款,造成期初进项税款不实。
  57、期初存货的扣除率,未按规定执行,擅自提高扣除率,如外购农业产品的扣除率超过10%;其他项目按17%扣除。
  58、未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动用期初挂帐税金作为当年进项税金抵扣。
  59、商业企业有无将一、二月份进货,压到三、四月份入帐,故意造成一、二月期末库存小于期初库存,从而多抵扣税金。
  60、有无在行业内部或所属系统内部的独立核算企业之间对期初库存商品通过相互虚开发票,把期初存货中已征税款转化为当期进项税额,提前进行抵扣。
  61、已报损的货物,年终没有冲帐,是否进行价税分离。
  62、有否将代管的物资并入自有库存物资计算期初进项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
  63、有无私自印刷或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借用专用发票。
  64、有无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或以骗取扣税为目的,非法取得扣税凭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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