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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财政、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关于下发增值税所得税检查提纲的通知

  1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出售使用过物品(固定资产除外)是否缴纳增值税。
  15、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不包括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用于本单位或本建筑工程的,是否在移送时缴纳增值税。
  16、对未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17、属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货物同时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费,未按税法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擅自将运费部分按交通运输业缴3%营业税。
  18、从事货物生产、销售为主的工商企业,兼营应征营业税的项目,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这部分营业额,未按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
  19、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按规定享受免税或缴纳营业税的销售额,其相关的进项税额是否按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20、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报社附设的工厂、商店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有无擅自少缴、不缴增值税。
  21、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骗取合法身份,进行偷税;或挂名民政福利企业、校办企业,暗中承包给他人经营,骗取退税。
  22、商业企业以自营、联销为名,实际将柜台出租给个体经营者独立经营,帮助个体经营者偷逃增值税、所得税。
  23、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其减免税项目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有无文件依据或任意扩大解释。
  24、免税、减税销售额与增值税销售额是否存在存货划分不清,销售相互混淆、帐面核算不实,漏缴少缴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是否按规定的公式正确计算不得抵扣的部分。
  25、以货物偿还债务的,是否按货物销售价申报纳税。
  26、企业总机构将货物调拨到分支机构(同一市、县者外)是否申报纳税,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市、县的分支机构,是否申报纳税。
  27、赊销货物,规定限期收回货款的,对逾期收取的利息,其利息是否并入销售货物申报纳税。
  28、典当业将死当物品销售后,或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的寄售物品,其销售收入是否按全额申报纳税。
  29、销售自制产品没有同类产品价格的,是否按税法规定的产品组成价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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