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外出进行采访、拍片、测试和其他工作完成后,应认真核对所带仪器设备是否完整、正常,如有损坏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单位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全面盘点核对,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组织,计划财务部门和使用部门参加,共同清理核对。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核对的办法。如发现余缺、损毁,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帐卡记录,保证帐、卡、物相符。
第三十一条 单位应逐步做到按业务工作定额配置各种仪器设备。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按下列方法分类管理:
(一)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房产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合理分配使用,按其结构、用途、面积、价值和使用部门编号登记;专用公路、水塔等建筑物,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编号登记。
(二)广播电视专业设备,应配套使用,并合理配备备机备件;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的技术技能训练,使他们熟悉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掌握基本操作方法,具有一定的维护保养知识;定期组织专业技术考核,经考试合格者,才能独立上岗操作,不合格者不准上岗。对操作技术性较强的重要设备,可试行“考核发证、凭证上岗”的管理办法。
(三)所有专业仪器设备一律不准随意拆改。确需拆改时,必须事先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改动完毕后,要作好记录,并通知财产管理部门。
(四)一般设备,要求做到定位置、定品种数量、定使用部门、定管理人员,将责任落实到人。
(五)要逐步建立服装、道具管理制度,设置服装道具库,指定专人负责服装道具的借用、回收、保管、登记工作。节目制作完毕,尚未交回应交的服装道具的节目制作部门(含电视剧组),计划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或报销其费用开支。
(六)交通运输设备,应合理调配,妥善维修保养,建立必要的使用管理制度。使用人员必须及时维修保养,确保其行驶使用的安全。
(七)音像和图书资料,应设专库,编号登记、分类保管,存放固定位置,设置目录,防止其损坏、丢失、变质失效;建立音像和图书资料的借用登记制度;图书、杂志应加盖图书专用章,凭借书证借阅。对技术、编播业务特需的图书资料需由专门使用部门、专门人员购买的,也必须到图书(资料)馆(室)办理登记、编号、借用手续。计划财务部门凭盖有音像图书(资料)馆(室)验收章的发票报销。
(八)输电线路和信号输送线路必须有专门人员进行维护,确保安全供电和线路畅通。
(九)山林土地,应搞好绿化,并注意山林防火。有条件的,可对山林土地综合开发,承包经营,做到地尽其力,物尽其用。
(十)其他设备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参照上述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一般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须有书面报告,经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后,由财产管理部门与借(租)用单位签定合同;实行有偿租借,合同须送计划财务部门一份监督执行,租金收入纳入单位计划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不得设置帐外帐、“小金库”,逃避监督;租借的固定资产到期时,租(借)出单位负责及时收回,遗失损坏由使用单位照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不得影响正常业务的开展和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使用部门因工作任务变化等情况引起的闲置多余固定资产,应及时交回财产管理部门,不得积压,以便调剂使用或调拨;使用部门无权自行调拨给其他部门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未使用、不需用和封存的固定资产,由原使用部门负责保管,计划财务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和保管部门分别建立登记簿;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在其职责权限范围内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做出处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过程中因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或损坏的,应查明原因,酌情由责任人员负责全部或部分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