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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单位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的验收接交、办理产权登记、房屋维修保养、房屋财产明细帐核算、有关资料档案的管理以及房屋分配方案的拟定和实施;办理房屋调整、出售、拆迁、报废等报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拟定,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编号、建卡、调配、领发、维修、清查盘点、仓库保管和有关资料档案管理;办理仪器设备调拨、变价出售、报废等报批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负责主要设备运行台帐和运行情况的检查、监督。
  (三)使用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所使用固定资产的保养、登记和保管帐卡、清理盘点;做好固定资产的使用、维护和处理故障事故等情况的原始记录;严格执行维护保养制度的操作规程;提出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妥善使用固定资产,发现短缺、损坏或需修理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核对有关帐目,保持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证帐、卡、物相符。
  (四)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归口单位计划财务部门进行综合管理。单位计划财务部门主要负责固定资产总帐和分类明细帐的金额核算;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大修理计划的审核,正确计算、反映固定资产的变动情况;核算、监督折旧基金、修购基金的提取和使用;严格执行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和报损、报废、清查盘点等有关规定,及时督促办理必要的手续,定期与财产管理部门核对帐目;参加固定资产的验收、清理、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五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库、编号、建卡、分配等手续。单位计划财务部门和财产管理部门,应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或交付使用财产清册,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
  第二十二条 租入、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设立登记簿记录备查,避免与本单位财产混淆,并应及时归还。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必须由使用部门指定的管理人员统一办理领用或使用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各类技术设备和仪器应集中管理,需用时领用,用毕归还。设备仪器不宜采用分散管理的方式,更不得交由个人保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根据情况,试行使用仪器设备的内部核算或有偿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建立帐、卡核算制度
  (一)对每项固定资产都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一式两张,(固定资产卡片格式见后附表式1),由财产管理部门保管,使用部门领用时,将其中一张交由使用部门保管;使用部门应保管好固定资产卡片,建立固定资产数量登记簿,反映本部门使用财产情况;交回固定资产时同时将其卡片交回。
  (二)固定资产经批准报废、调出时,将两张卡片同时注销。
  (三)计划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固定资产类别设置明细科目进行金额核算,实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四)财产管理部门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置明细帐,进行数量、金额核算,以反映固定资产的购入、发出、余存的数量和金额;同时还应设立使用部门的领用登记簿,以掌握财产的分布和使用的详细情况。
  (五)对于固定资产数量较少,没有设置财产管理部门的单位,上述事项可由计划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技术管理制度
  使用部门要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检修,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使之经常保持完好可用状态;对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使用、维护、保养和交接班制度,设置和填写运行记录(即管理台帐)。
  第二十八条 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对房屋、建筑物和主要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档案袋存放房屋建筑物的批准建设文件、地质勘探资料、建筑安装图纸、预算、决算、维修和更新改造记录;仪器设备的图纸、使用说明,试验记录及维修、故障、事故、移位变动、运行记录(台帐)等资料。固定资产档案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清查盘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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