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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归还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方案初审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四批)》(发布日期:2003年1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20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归还挪用客户
 交易结算资金方案初审工作的通知
 (2000年3月10日 证监机构字〔2000〕44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证券公司按期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化解证券市场风险、重塑证券公司形象的一件大事。从目前各派出机构上报所在地证券公司的归还方案看,存在报送不及时、初审工作不够认真等情况。现将《关于重申清理整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要求的通知》和《证券公司归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表》发给你们,并请转发辖区内证券公司,要求认真制定归还方案。同时,各清理整顿小组要将初审工作落到实处,并于3月31日前将各证券公司的归还方案和派出机构的初审意见报送我会机构监管部。

附件:一、《关于重申清理整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有关要求的通知


     二、《证券公司归还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表》

附件一:     关于重申清理整顿客户交易结算


              资金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按期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化解证券市场风险、重塑证券公司形象的一件大事。从目前各证券公司上报的方案来看,存在着报送不及时,计划草率、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说明部分证券公司对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行为的严重性和按期归还的重要性缺乏清醒的认识。为此,中国证监会要求各证券公司认真落实《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制度及清理整顿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若干意见》(证监机构字〔1999〕133号),并就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应在两至三年内全部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对于两年内不能完全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司,可转让部分证券营业部,用于归还挪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二、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完全归还之前,各证券公司支付股东的投资回报比例不得超过一年期企业存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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