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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

  一、制定消毒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消毒隔离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二、定期作好消毒效果监测,并做好记录。
  三、做好医护人员的消毒、灭菌技术培训,检查督促医护人员熟悉消毒卫生标准,严格遵守《消毒技术规范》。
  四、发生医源性感染,导致疾病流行时,医院要及时报告铁路卫生防疫站,并采取有效消毒措施,铁路卫生防疫站应当做好对医院消毒工作的技术指导。
  五、对本院的污水排放、污物处理进行监督检查,达到国家规定的医院污水排放标准。
  第七条 各级铁路卫生防疫站对离开疫源地的防疫人员、物品应做好自身消毒,防止病源微生物扩散。对采集的标本及微生物检验用的废弃物等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实验室的空气、物品、化验人员的手消毒应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 为预防院内感染的发生,各级铁路医院及卫生所、保健站(室)防病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门诊、病房每日随时消毒制度。
  二、对传染科专科门诊及病房执行终末消毒制度。
  三、收住传染性疾病患者应分病室,严格执行床边消毒隔离制度;对产妇进行产前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要分产床分娩。
  四、进入人体组织的医疗用品和各种注射器、采血针、针灸针必须严格消毒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或用品必须进行消毒。对上述物品须做到一人一用一消毒灭菌。
  五、送病人的车辆、工具和被污染的物品、电梯、停放尸体的场所等必须进行消毒处理。
  六、手术室、产房、婴儿室、烧伤病房、脏器移植病房、注射室、供应室、实验室等的空气、物体表面和医务人员手的消毒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七、对传染病人和手术用的被、单等,洗衣房必须严格分开,并进行单独消毒洗涤。
  第九条 铁路医疗保健机构使用的医疗用品、卫生用品必须符合《消毒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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