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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关于铁路危险房屋建筑物管理办法[失效]

6.职责

  6.1 巡检工
  a.对管内设备按周期巡检,及时发现险情;
  b.对已确认的危房、危建经常观察变化情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c.发现险情及时上报,按规定填写检查记录。
  6.2 检修工长
  a.组织检修人员对管内房屋建筑物加强养护,按周期巡检,及时发现险情;
  b.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并安排人员进行力所能及的处理;
  c.对已确认的危房、危建加强重点管理,掌握险情变化情况,填写、保管有关检查资料。
  6.3 领工区(分段长)、技术员
  a.对管内房屋建筑物加强养护维修,组织检查组(春、秋检组)进行设备大检查,掌握险情,保证设备使用安全;
  b.对已发现有危险待鉴定的房屋建筑物,及时向段申请鉴定,并提供有关险情资料,采取应急措施;
  c.加强危房、危建管理,组织日常危房、危建检查,填写、保管有关档案资料。
  6.4 段长、段总工程师
  a.安排本单位的年度设备大检查;
  b.组织段鉴定组进行危房、危建鉴定和申请上级鉴定;
  c.对已确定的危房、危建,提出整治规划,需大修解决的及时上报分局;对随时有倒塌危险的,由房建段长负责立即书面通知使用者,做好停止使用的措施及安全工作,并上报分局。
  6.5 分局房建科
  a.每年应对房产建筑段的年度房建设备大检查中提出的危房、危建件名进行复查,汇总上报,对需大修解决的危房、危建,及时提出建议计划;
  b.督促、检查各房产建筑段的管理工作,组织分局鉴定组,及时对停止使用的危房、危建进行鉴定。
  6.6 路局房建处
  a.监督、检查管内危房、危建的管理工作;
  b.组织路局鉴定组织及时对整件拆除的危房、危建进行鉴定;
  c.审批局管内的危房、危建大修计划和整治方案。
  6.7 事故责任
  a.因有险不查、漏查、查出来不修、不及时上报,虽然鉴定组织鉴定为危房、危建而未采取有效措施或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造成的事故责任,由房建部门承担;
  b.因使用者擅自拆改房建设备、结构、改变使用性质、堆放超载或阻碍房建部门采取解危措施等造成的事故,由使用者或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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