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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部发文由部文电室登记、封发,各司局发文由各司局文秘人员登记、装封后交文电室发出。
  (二)公文在封发前须将公文编号、标题、分发去向登记清楚。
  (三)凡属“秘密”以上的机要件,文秘人员应交文电室机要通信员签收,严防丢失、损毁和失泄密。
  (四)对上报党中央、国务院、党和国家领导人及相关部委的特急件,文电室收到后,应立即派专人投送。
  特急件的确认,应以司局长以上领导签字为准。
  第四十一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六章 公文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文运转、交接的各个环节,必须建立登记、签收、注销等制度,并定期清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领导参加会议带回的文件,应开列清单,及时交文秘部门登记处理。
  第四十四条 送领导传阅的公文,应及时送阅。领导人阅批的公文退回后,文秘人员应即行清点并查阅有无领导批示,以防遗失和误事。
  第四十五条 各种公文、资料要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应认真查找。对丢失文件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工作人员调离机关时,必须清退其保留的全部公文。
  第四十六条 秘密公文的收发、登记、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七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四十七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定稿、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好,送交文秘人员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四十八条 公文归档,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要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十九条 本部与外单位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部内司局间联合办理的公文,收文原件、发文定稿、正本及有关材料由主办单位立卷归案,其他单位保存正本。
  第五十条 远程传输的公文应同寄发的正式公文一并立卷、归档;传真文件如需归档,应另行复印,以便保存。
  第五十一条 公文复制件作为正式文件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制单位证明章,视同正式文件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 案卷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规定于次年6月份前向档案部门移交。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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