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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函》(以下简称部函)
  “部函”,主要用于对邮电部门以外的单位行文,即虽属各司局职责范围内能决定的业务问题,但必须以部的名义发出的公文。
  “部函”由办公厅主任签发,其中内容重要的经主管副部长核批。
  (三)《邮电部办公厅文件》
  《邮电部办公厅文件》系《邮电部文件》的辅助形式,按部文对待。由办公厅主任签发,盖办公厅印。
  1.转发国务院各部委的重要文件;
  2.部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
  3.属于主办司局职责范围的业务问题,因涉及其他单位,不宜以司局文发出的综合性文件;
  4.批转或印发综合性材料;
  5.印发全国邮电管理局长会议通知等。
  (四)《邮电部司局发文》
  《邮电部司局发文》由司局领导签发,内容为:
  1.转发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一般业务性公文;
  2.与各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属有关部门联系日常工作的公文;
  3.属于具体执行部定计划或任务而发出的一般公文;
  4.各司局召开的专业会议通知等方面的公文;
  5.属于邮电内部专业性的处理程序、操作规程、维护制度、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公文;
  6.以司局名义进行的通信业务资格审查、通信设备质量认证和监督检查、科技成果鉴定与转化、审计、监察等方面的公文;
  7.属于各司局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方面的公文。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任免通知》
  部管司局级以上行政干部的任免、离休、退休,经部长签发后,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任免通知》。
  第三十五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并署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圈阅,则视为同意。
  第三十六条 文稿一经签发,即为定稿,未经签发人准许,不得擅自修改原意。
  第三十七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应在文稿装订线内书写,并要求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公文稿要卷面整洁,字迹清晰。修改较乱的要清稿。
  第三十八条 部文印室缮印公文,应按轻重缓急安排,保证质量和时限要求,做到格式规范、墨色均匀、文字清晰、装订整齐、份数准确。校对应认真细致,准确无误,如发现原稿不妥之处,应及时与拟稿人商洽。校对应使用专业校对符号。缮印公文应在文稿首页注明打字、校对者姓名。
  第三十九条 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及国家各部委印发的秘密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部领导或办公厅主任批准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密码电报不得翻印、复制,不得密电明复、明电密电混用。
  第四十条 公文的登记、封发应及时准确。做到当日文件当日封发,不得积压延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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