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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三十二条 上报邮电部的公文,如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文秘部门可退回呈报单位。
  部内各司局草拟的公文稿若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且问题突出或需作较大修改的,办公厅文秘部门应退请拟稿单位修改。
  第三十三条 部公文制发的形式主要有五种:《邮电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函》、《邮电部办公厅文件》、《邮电部司局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任免通知》等。
  第三十四条 五种公文适用范围的划分及签发权限
  (一)《邮电部文件》
  下列《邮电部文件》,经部领导研究后,由分管副部长签署意见,送部长签发:
  1.关于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定的部署和措施,向党中央、国务院的请示、报告;
  2.需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协商的重大事项及同上述单位的联合发文;
  3.关于全国通信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邮电通信发展长远规划与年度计划的上报和下达;
  4.关于通信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规划及相关配套改革措施的上报和下达;
  5.关于全国邮电工作的部署和检查,对邮电经营决策的重大调整与改革;
  6.关于报请审批的邮电法规草案,通信行业行政规章,通信发展技术政策,国家公用通信网技术体制,重大科研项目的推广应用及开办新业务的上报和下达;
  7.关于邮电资费的调整和改革;
  8.关于邮电财务制度、工资、劳保福利的全面调整和重大改革;
  9.关于邮电重大投资项目、重大对外合资合作项目及重大科研项目的上报和下达;
  10.代表国家参加国际通信组织,签订政府间的邮电协定,处理政府间有关通信事宜及重要外事活动的上报和下达;
  11.关于司局级单位的机构设置和撤并。
  下列《邮电部文件》,由分管副部长签发;其中涉及其他副部长分管的工作,须经相关副部长审核;涉及重大问题,送部长核批:
  1.向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国家教委等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发出的一般性业务工作范围的公文;
  2.关于各项计划任务在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公文;
  3.关于邮电通信、生产、经营、外事、基建、科研、教育等方面的重要公文;
  4.关于综合性规章制度的发布,以及以部名义进行的科技成果鉴定及设备技术标准等方面的公文;
  5.各司局根据部领导交办而须以部名义发出的公文。
  下列《邮电部文件》,由办公厅主任签发:
  1.转发国务院文件;
  2.会议通过并授权代签的公文;
  3.按照部“三定”方案规定,属于各司局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但须以部名义发出的公文;
  4.经部领导批准由主管司局拟办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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