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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承办单位收到公文后,应按时限要求抓紧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对确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迅速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部内其他司局或有关单位的问题,主办单位要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协商意见不一致,要如实反映。
  会签公文,先经主办单位处(室)及司局领导核签,再交相关单位会签。会签单位司局领导应签署明确意见。
  会签单位如须修改原件内容,应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协商解决,或另纸表明意见,不要直接在原件上圈、改、涂、划。
  会签公文如系急件或重要密件,主办单位人员应直接送请有关单位签办。
  第二十九条 属于本部职权范围的事项,由本部自行发文。须经国务院审批的事项,经国务院同意后,也可以由本部发文,文中注明经国务院同意。重大问题必须报请国务院批转的,由主办单位代拟批转稿,经部长审核签署后以部名义上报。
  第三十条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要切实可行,并加以说明。
  (二)情况确实,观点明确,逻辑严谨,条理清楚,语句通顺,文字精炼,书写工整,标点准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日期应当写具体的年、月、日。
  (四)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五)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六)用词用字准确、规范。文内使用简称,一般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成文时间、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在一件公文中,同一类数字的使用前后应一致。
  (八)草拟文稿首页,要按“发文稿纸”格式准确填写。草拟电报稿,要用规范的“发电稿纸”,除确有必要外一般不写抄送单位,文字力求简短。
  第三十一条 司局发文的文稿须经主管处长核签,各司局综合处或办公室审核;以邮电部名义发文的文稿,由主办单位领导核签后送办公厅秘书处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提出的要求和措施是否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四)是否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意见是否一致。
  (五)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秘密等级、紧急程度等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六)主送、抄送机关是否适当,单位名称、人名、地名、数字、引文是否准确,附件是否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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