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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行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质量监督员进行现场质量抽查时,必须有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在场。
  三、工程完工后质量监督员参与初验并核验工程建设质量等级。
  初验前建设单位应向质量监督站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竣工文件。初验合格的工程,由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工程建设质量合格证书》,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施工中的技术变更,有关单位必须将变更方案通知工程质量监督站。重大技术变更方案应有质量监督员参与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工作建设质量自检,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报告,重大质量事故报告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二十条 工程施工仪表必须按规定定期计量检验,未经计量检验或超过计量周期的仪表,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五章 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权限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有以下权限:
  一、对无证或超业务范围的设计,施工单位有权建议建设银行停止拨款。
  二、对于不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对施工中发生的严重工程建设质量问题,责令及时补救。对由于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或偷工减料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按建设部《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办理。
  五、对于检验不合格的工程限期整治,直到复验合格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
  六、对于不注意工程建设质量,造成工程建设质量低劣,遗留隐患多的单位,令其停工整顿,建议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营业执照。
  七、对重视质量管理、施工质量优秀的施工单位,提请相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站及质量监督员对受监工程负有监督责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一、质量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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