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部关于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机械部机械监(1994)564号 1994年7月7日)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一系列规定精神,针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结合机械部的实际,现对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安排、赠送和接受礼品、参加庆典礼仪活动、严禁用公款旅游等问题,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得超过当地接待标准问题
(1)部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包括到企事业单位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参观学习及其他公务往来,都应轻车简从,严格按当地规定的接待标准食宿,不得大吃大喝,铺张浪费。
(2)部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不准重复报销或超标准报销,不准重复享受补助。
二、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准赠送和接受礼品问题
(1)本规定所称的礼品,是指礼物、礼金和有价证券。
(2)在国内公务活动中,如召开庆祝会、纪念会、新闻发布会、剪彩等,一般不要赠送和接受礼品。
(3)部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进行公务活动,不准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接受礼品,不准向企事业单位及人员索要礼品。各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给部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礼;任何人不得将公物以个人名义赠送他人。
(4)对在国内公务活动中确实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品,应当妥善处理。按市场价格计算,价值150元人民币以上的礼品,受礼人应在回单位后的一周内,将所收礼品交所在单位办公室,统一保管和处理。
三、关于部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庆典礼仪活动问题
(1)部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庆典礼仪活动应从严控制,对于必须参加的活动,主管部门可派2~3名代表,有关部门可派1名代表;参加京外单位的庆典礼仪活动更要从严掌握。
(2)各企事业单位对庆祝会、纪念会、新闻发布会等活动,应严格控制。必要的庆典礼仪活动,应坚持“热烈、隆重、节俭、实效”的原则,尽量控制规模和人数,不搞互相攀比,杜绝铺张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