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科目应按债权人户名和借款种类设置明细帐。
202 应付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二、企业开出、承兑汇票或以承兑汇票抵付货款、应付帐款时,借记“材料——在途材料、库存材料”、“商品——库存商品”、“应付帐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银行承兑汇票的手续时,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银行支付到期票据的付款通知,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开出的应付票据,如为带息的票据,应于月份终了计算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借记本科目和“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并将最后一月尚未计算的应付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如果票据期限不长,利息不大,也可以于到期支付利息时,一次记入“财务费用”科目。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经签发、承兑而尚未偿还的票据债务数额。
五、企业应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每一应付票据的种类、号数、签发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合同交易号、收款人姓名或收款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详细资料。应付票据到期付清时,应在备查簿内逐笔注销。
203 应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企业按合同或协议规定预付供货单位或个人的款项,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应根据有关凭证(验收入库单、发票帐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借记“材料——库存材料”、“商品——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应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帐单,借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偿付供货单位、劳务供应单位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预付购货款时,按预付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材料、商品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补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抵付应付帐款,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四、本科目各明细帐户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已收到商品和劳务,但尚未支付供货单位的款项;借方余额表示已预付货款,但尚未收到产品、商品的款项余额。
五、本科目应按照供应单位户名,以及按预付货款的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211 应付工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等,不论是否在当月支付,都应通过本科目核算。没有包括在工资总额内的应发给职工的款项,如医药费、福利补助、退休费、创造发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每月末,应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技开发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在建工程”、“应付职工福利费”、“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支付工资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支付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付而尚未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
五、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帐”,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职工类别、工资总额的组成内容等进行明细核算。
214 应付福利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企业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的公益金,应在“盈余公积”科目核算,不包括在本科目的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按照规定支付的职工医药卫生费用、职工困难补助和其他福利费用以及应付的医务、福利、人员工资等,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职工福利费的结余数额。
221 应交税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资源税、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当年应交纳的所得税,用净欠交所得税数额反映。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以及其他不需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月份终了,企业计算出当月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1.企业应交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销售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支出”、“待摊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2.企业应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企业应交纳的所得税,借记“利润分配——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本科目。
4.企业应交纳的资源税,借记“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
5.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分别核算企业代收应交的盐税、烧油特别税、特别消费税,将已收的和应收的上述税金,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自用油应交纳的烧油特别税,以及购入未税油改作燃料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借记“材料”科目,贷记本科目。
6.企业计算出工程项目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实际交纳各项税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国家规定减免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盈余公积”科目。
企业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后,补交的税金,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多交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的税金,贷方余额为企业应交未交的税金。
五、本科目应按不同税种设置明细科目。
228 其他应交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应交、应付、暂收的国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其他款项,包括:
1.“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
2.企业除应交税金及附加以外的其他各种应上交国家的款项。
3.应付租入固定资产和包装物的租金。
4.应付股东股利和应付其他投资人的分出利润。
5.收到的押金、保证金等。
6.应付给投资者的利润。
二、企业发生的各种应交应付款项,如“教育费附加”、“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未付租金、应付股利和其他投资利润、收取的押金等,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的一部分短期负债。
四、本科目应按其他应交、应付款项的种类,及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帐。
231 预提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成本中预先提取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二、企业预提本期成本的各项支出,借记“制造费用”、“科技开发成本”、“在建工程”、“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发生的支出与已预提数的差额,应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如实际支出超过预提数额较大时,应视同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三、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已计提但未支出的费用。
四、本科目应按照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238 风险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科技开发风险准备。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提取标准,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二、企业提取科技开发风险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的科技开发项目失败,或无形资产提前注销,经过规定程序核准,按失败项目的支出额或未抵偿支出的差额及注销额借记本科目,贷记“科技开发成本”、“无形资产”科目。
企业提取的风险准备如不足抵实际发生的应冲销额时,未冲销额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科技开发成本”等科目,再分期摊入管理费用。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提取但尚未冲销的风险准备。
241 长期借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归还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
二、企业借入的长期借款,借记“银行存款”、“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归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长期借款,其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为企业尚未偿还的长期借款本息。
五、本科目应按长期借款的种类和债权单位设置明细帐。
251 应付债券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长期资金而实际发行的债券及应付的利息。
二、企业发行债券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受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手续费及印刷费,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提取应支付的债券利息,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三、债券到期,支付债券本息,借记本科目(债券面值和应计利息),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溢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按债券面值与实际收到金额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折价发行的债券,应按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票面价值与实际收到金额之间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票面价值,贷记本科目(债券面值)。
企业溢价或折价发行债券,其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债券票面金额的差额,在债券存续期间摊销。企业按期摊销和计算应计利息时,溢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溢价金额,借记本科目(债券溢价),按应计利息与溢价摊销额的差额,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折价发行的,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与应计利息之和,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应摊销的折价金额,贷记本科目(债券折价),按应计利息,贷记本科目(应计利息)。
五、企业在准备发行债券时,应将待发行债券的票面金额、债券票面利率、还本期限与方式、发行总额、发行日期和编号、委托代售部门等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
六、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偿还的债券本息数。
七、本科目应设置“债券面值”、“债券溢价”、“债券折价”、“应计利息”明细科目。
本科目应按债券种类设置明细帐。
261 长期应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包括采用补偿贸易方式引进国外设备价款、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
二、企业按照补偿贸易方式引进设备时,应按设备的外币金额(包括设备和随同设备一起进口的工具、零配件等的价款以及国外的运杂费)和规定的折合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引进设备款)。
企业用人民币借款支付设备进口关税、国内运杂费和安装费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
按补偿贸易方式引进的设备交付使用时,应将其全部价值(包括设备价值和国内费用),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随同引进设备引进的专用工具和零、配件等,应于交付使用时,借记“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三、归还引进设备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企业按协议租入设备等资产,应按协议价款加上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借记“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付租赁费)。
支付租赁费,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与购建固定资产有关的长期应付款,其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本科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六、本科目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支付的各种长期应付款。
七、本科目应按长期应付款的种类设置明细帐。
301 实收资本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实际收到的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二、企业收到投资人投入的现金,应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投资人如以建筑物、机器设备、物资等投资,应以确认的价值在验收后入帐,借记“固定资产”、“材料”、“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以专有技术、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应以确认的价值入帐,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将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核定的资本总额及核定的股份总额的范围内发行股票。企业发行的股票,在收到现金等资产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收到的现金等资产超过发行股票面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按规定转让其股权,应于有关的转让手续办理完毕时,将出让方所转让的出资额,从股东帐户有关明细帐及备查记录中转为受让方。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在企业注册资本范围内,投资人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
五、股份有限公司,本科目应设置股本备查薄,详细记录股本总额、股数、每股面值以及已认股本等情况,并按股票种类及股东单位或姓名设置明细帐。
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股东设置明细帐。
311 资本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取得的资本公积。
二、企业接受现金捐赠,应按实际收到的捐赠款,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受实物捐赠,应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证确定的价格,借记“固定资产”、“材料”、“商品”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
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收到的现金等资产超过发行股票面值时,应按实际收到的资产价值,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股票面值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
企业按规定对财产价值进行重估产生的增值,按增值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四、本科目贷方余额,表示企业资本公积的余额。
五、本科目按资本公积形成的类别设明细科目。
313 盈余公积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企业提取的用于集体福利的公益金及减免税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也在本科目设明细科目核算。
二、企业从税后留利中提取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企业提取公益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公益金)。
减免税发生时,借记“应交税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国家扶持基金)。
三、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
企业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