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矿产部关于对华东石油地质局免缴
矿产资源补偿费请示的复函
(地函278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华东石油地质局:
你局《关于滚动勘探项目试采原油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第
二条、第
三条的有关规定,采矿权人开采矿产资源进行销售形成销售收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你局开采石油并且已形成销售收入,应依照
《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关于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规定》第
十二条对适用免缴的范围已做出明确规定。在地矿部与财政部对免缴范围未做出其它规定之前,根据
《规定》你局尚不具备免缴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