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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矿部关于组织实施《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各省(区、市)地矿主管厅(局)也要相应设立类似机构,并将机构具体组成情况连同各省(区、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一并报部。

  附件:
 
         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必要性
  1.为全面贯彻落实《宪法》、《矿产资源法》有关“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和“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法律规定,通过大力推进第150号国务院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150号令”《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的实施;提高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水平;使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纳入法制轨道,使矿产资源管理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特制定《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
  2.当前,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地矿、财政部门共同努力和有关部门配合下,贯彻实施“150号令”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影响“150号令”贯彻实施的内外部制约因素也很突出。征管机构不健全;管理不顺;征管队伍在素质上还严重地存在着技术、专业、管理等方面的较大差距;与征收工作直接相关的资源利用水平的考核显得薄弱;法规和制度不适应需要;缺少法律强制性手段和措施,难以有效保障依法收费;一些部门和地区对建立矿产资源有偿开采机制的认识不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觉意识不足。因而,必须大力宣传,造成执行好这一制度的法律环境。
  3.针对各种内外部制约和影响因素,尽可能制定一个全方位、大力度、阶段性的整体设计和实施方案以全面推动“150号令”的深入贯彻实施,是当前各级地矿行政部门必须重视并采取切实可行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是:坚持改革,完善法规,明确目标,通力合作,经过两年艰苦努力,使补偿费征管工作全面纳入法制轨道,使补偿费征收额占应收总额不低于国家税收实收与应收的比例,实现有偿开采机制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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