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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加强地热可开采储量审批与管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3年2月20日)停止执行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关于加强地热可
 开采储量审批与管理问题的通知
 (储发142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各地勘单位:
  为适应地热资源边探边采的需要,加强地热资源的管理与保护,维护地热资源国家所有者的权益,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当前地热资源勘查、开发中的一些问题,现就加强地热资源可开采储量的审批与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热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地热资源的开发,通常是通过开采地热水(地热载体)来实现的,凡属开采利用地热水的资源勘查、开发,均视为对地热资源的勘查与开发,应遵照《矿产资源法》及实施细则和其配套法规进行管理,对其可开采储量实行统一管理、分配。
  二、严格地热资源勘查报告统一审批制度。依照《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凡供建设使用的重要大型地热资源勘查报告,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全国储委)审批;供建设使用的一般大型及中、小型地热资源勘查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勘查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建设设计的依据。
  三、考虑到当前不少地热田实行边探边采,地热勘查井一经勘探成井,即投入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为促进地热资源的开发,加强对边探边采地热田地热资源的管理、分配,以减少开发利用的盲目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从1994年7月1日起,实施对提供开发利用的单个地热井可开采储量进行统一审批。即从即日起,凡属在未提交地热资源勘查报告的地热田内进行地热资源边探边采或直接打地热井提供开发利用的均必须提交地热单井勘查报告,报送省级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审批,作为办理开采许可证,提供开发利用的依据。其可开采储量未经批准,不得办理开采许可证,提供开采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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