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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经济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销售收入是指进行改造与不进行改造企业销售收入的差值,即企业销售收入的增值。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销售收入主要为售电收入和售热收入。
  1.新增售电收入的计算
  实行电网统一核算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售电量×售电单价
  技术改造项目新增的电量一般应属指导性电量,其电价按国家关于试行多种电价的有关规定执行,即电价取上级批准的新增电量的电价;其电价未批准前,可按预计能达到的新增电量的电价确定。
  独立核算的发电项目可以按上网电价计算新增售电收入。即
  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厂供电量×上网电价
  供电项目的新增售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发电项目的新增售电量按下式计算:
  新增售电量=新增厂供电量×(1-线损率)
  线损率取电网上年度的统计值。新增厂供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
  2.新增售热收入
  供热以电厂围墙为界时:
  新增售热收入=新增厂供热量×供热单价
  供热到用户时:
  新增售热收入=新增售热量×售热单价
  热价一般取上级批准的新增供热热价;其热价未批准前,可按预计能达到的新增热价确定。
  新增厂供热量和新增售热量由设计部门提供。
  3.新增销售收入
  电力项目的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售电收入
  热电项目的新增销售收入=新增售电收入+新增售热收入
  (二)新增成本的计算
  电力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成本按产品的不同,划分为电力成本(包括发电成本和供电成本)和热力成本;按成本项目划分为燃料费、水费、材料费、基本折旧费、大修理费、职工工资、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费用等八项。其中:燃料费、水费为变动成本,其余六项为固定成本。发电成本和供热成本一般包括全部八项内容,供电成本一般只包括固定成本的六项内容。
  新增成本可正可负,正值表示成本的增加,负值表示成本的节约。
  1.分项成本的计算
  (1)新增燃料费
  指火电厂(热电厂)生产电、热产品所消耗的各种燃料所需的费用。
  ①火电项目
  a.对于发电标准煤耗发生显著变化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改造的发电量×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发电量×不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标准煤价
  改造后的发电量和发电标准煤耗取设计值;不改造的发电量和发电标准煤耗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标准煤价一般可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
  b.对于发电标准煤耗变化不显著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燃料费
  新增发电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厂用电率和发电单位燃料费取电厂上年度统计值。
  ②热电项目
  a.对于标准煤耗发生明显变化的项目,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改造的发电量×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发电量×不改造的发电标准煤耗)
       +(改造的供热量×改造的供热标准煤耗
       -不改造的供热量×不改造的供热标准煤耗)}
       ×标准煤价
  改造后的参数取设计值,不改造的参数一般可取热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标准煤价一般可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
  b.对于标准煤耗不发生显著变化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燃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
       ×发电单位燃料费+新增厂供热量
       ×供热单位燃料费
  新增发电量和新增厂供热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发电单位燃料费和供热单位燃料费一般可取热电厂上年度统计值。
  (2)新增水费
  指发电、供热生产用的外购水费。包括火电厂除灰、冷却和补给水水费、水电厂发电和蓄能用水水费(或库区维护费)等。
  ①火电及热电项目
  一般应按新增的用水量和水价计算:
  新增水费=新增用水量×水价
  新增用水量由设计部门提供,水价取电厂上年度实际值。
  难以计算新增用水量的项目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火电项目)
  或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
            +新增厂供热量×供热单位水费(火电项目)
  发电单位水费和供热单位水费一般可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
  ②水电项目
  新增水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水费(或单位库区维护费)
  发电单位水费取电厂上年度的统计值,单位库区维护费为1元/千kW·h。
  (3)新增折旧费
  新增折旧费是指项目新增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年磨损价值的补偿费,其计算公式为:
  新增折旧费=∑新增计提折旧的分类固定资产原值×分类折旧率
  分类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原水利电力部制定的《电力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和电力工业设备加速折旧等有关规定(详见第十一条)执行。
  (4)新增大修理费
  指用于新增固定资产大修理提取的专用基金,计算公式为:
  新增大修理费=新增计提大修理基金的固定资产原值×大修理基金提存率
  大修理基金提存率一般为2.5%。
  (5)新增工资
  指项目新增生产和管理人员的工资。一般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工资=新增职工人数×人年平均工资额
  新增职工人数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如利用企业现有的冗余人员则不应算作新增人员,也不计算此项费用。
  人年平均工资取电网(或电厂、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对于供电项目也可按下式计算:
  新增工资=新增售电量×供电单位工资费
  供电单位工资费可取电网(或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6)新增职工福利基金
  按新增工资的14%计取。
  新增职工福利基金=新增工资×14%
  (7)新增材料费
  指生产运行、维修和事故处理等所耗用的材料、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等新增的费用。
  ①发电厂项目
  新增材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材料费
  发电单位材料费一般可取电厂(或同类型机组)上年度的统计值。
  ②热电项目
  新增材料费=新增发电量×(1-厂用电率)×发电单位材料费
        +新增供热软化水量×制水费×(1+10% ̄20%)
  新增供热软化水量由设计部门提供、制水费(元/吨)取电厂上年度统计值。
  ③供电项目
  增加供电能力的项目应计算此项内容,一般按下式计算:
  新增材料费=新增售电量×供电单位材料费
  供电单位材料费取电网(或供电局)上年度的统计值。
  ④节电项目和其他项目
  节电项目、节约成本项目的新增材料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如维护工作量、备品备件及低值易耗品增加的数量等)分析确定。
  (8)新增其他费用
  指不属于上述成本项目而应计入成本的新增费用。一般技术改造项目可不计算此项目内容,如有必要,也可按平均费率计算。
  2.发电项目的新增成本
  (1)新增发电成本
  新增发电成本应按成本项目逐项计算,火电项目一般包括八个成本项目,水电项目一般包括除燃料外的七个成本项目,节电项目一般包括除燃料费、水费以外的六个成本项目。
  新增发电成本=新增燃料费+新增水费+新增折旧费
        +新增大修理费+新增工资+新增福利费
        +新增材料费+新增其他费用
  (2)新增供电成本
  一般情况下,发电厂节约成本项目无需考虑新增供电成本,而新增厂供电量项目则应考虑新增供电成本。新增供电成本可按以下两种方法计算:
  ①总投资包含配套输变电工程投资的项目
  新增供电成本=扣除30% ̄40%基本折旧的供电单位成本
        ×新增厂供电量×(1-线损率)
        +配套输变电工程固定资产原值×基本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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