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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55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18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的规定
 ((94)汇管函字第200号 一九九四年七月五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
  根据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具有周期长、占用资金量大和收汇期限长等特点,为鼓励大型机电产品出口,方便大型机电企业在项目营建过程中的用汇,特作规定如下:
  一、下列项目可视为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
  1.合同金额超过1亿美元(含1亿美元)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
  2.从签合同到实际交货的时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机电产品出口项目。
  二、对施工现场在境内的大型机电产品出口项目,其预收款可全额保留现汇,工程进度款可按50%的比例保留现汇,专户存款,用于支付该出口项目下必须进口的关键件及技术等费用。有关公司须凭合同及有关材料向外汇管理局申请保留现汇,银行凭批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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