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流。“分流”即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抓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创造条件逐步减轻企业办社会负担。目前,各城市都在进行积极探索:一是逐步解脱企业办社会负担,首先在企业内部将生产经营与办社会部分分离,然后分步将企业所承担的社会服务职能逐步转移给地方政府或社区组织。二是通过兴办第三产业等多渠道分流富余人员。各城市提出,今明两年计划分流企业富余人员72万人,占现有富余人员的一半。三是加强企业、行业劳动力管理,加快建立区域性劳动力市场。失业率保持在适当水平,形成就业竞争机制。四是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使养老、失业保险覆盖各类企业。
9部门拟针对分离、分流工作中的主要难点,如保险基金不足等问题,制订多渠道筹集各类保险基金、鼓励企业兴办第三产业等办法,推进城市试点工作稳步进行。
(四)破产。“破产”即对无法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实行破产,推动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据16城市今年1~2月份统计快报,有2390户国有工业企业亏损,亏损面已达52.2%。据不完全统计,达到破产条件的企业156户,其中71户涉及动用呆帐准备金约26亿元(此为估算数,准确数据待破产清算时才能确定),其余85户正在进一步摸底。
在城市中实施破产的目的,一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破产一个,震动一片,通过优胜劣汰,促进企业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二是加速企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步伐,发挥存量资产优化配置的效益,增强企业活力;三是推动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发展中介组织,试办企业购并公司,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四是将产权转让及出售部分国有产权的收入,由各级人民政府专项用于支持结构调整,补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骨干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五是通过企业破产,带动和促进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总之,通过破产机制的建立,促进资产存量通过市场进行流动、重组和再分配。
9部门拟针对《破产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通过试点进行规范,进而立法,如资产处置、债务清偿、人员安置等。研究制订《破产法》实施办法,研究制订产权市场的建立、管理和交易规则。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推进试点工作
今年2月底,9部门在联合召开了若干城市试点工作座谈会,明确了试点的指导思想,研究了如何制订试点实施方案等问题。目前,各城市试点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启动。
(一)为加强试点工作领导和有关政策协调,共同搞好试点工作,拟成立由9部门主要领导同志参加的全国若干城市“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工作的领导和重大政策的协调。成立由9部门参加的联合办公室,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城市已组成由市领导挂帅、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试点工作领导班子。
(二)鉴于试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很大,为确保试点成功,联合办公室将针对各城市试点实施方案中提出的重点难点问题,制订具体办法,报领导小组协调审定。遇有重大问题随时上报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