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已被1997年7月29日农业部7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取代)
*注:本篇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已被《农业部公告第86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发布日期:2007年5月29日 实施日期:2007年5月29日)废止农业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
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的通知
((1992)农(检疫)字第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林业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
五条、
十七条、
十八条的规定,为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我国,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贯彻实施,我部根据我国情况在结合过去有关检疫规定的基础上,参考国际间植物检疫的做法和经验,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现将这两个名录发给你们,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子、杂草名录
一类:
昆虫类
1.菜豆象
Acanthoscelides obtectus (S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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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墨西哥棉铃象
Anthonomus grandis Bohe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