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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9年第42号--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5月5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5日)废止(原因:已有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总检植字(1993)9号)


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植物检疫所、植物检疫实验所: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

                         一九九三年二月十九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
          关于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境植物检疫特许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与植物检疫有关禁止进境物(以下简称“特批物”)的,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第三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受理申请时,按下列原则审理:
  (一)“特批物”是否属于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需要;
  (二)根据其种类、用途、使用和存放方式对能否造成传播、蔓延进行危险性分析;
  (三)引进单位是否具有符合检疫要求的监督管理措施。
  第四条 引进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出具以下证明和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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