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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关于对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非国家控股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资产评估
 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资办函发[1994]89号)


福建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94)闽财国资函字第18号文收悉。现就关于已开办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占50%以下的企业,发生《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四条和《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八条的有关情形时是否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是否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办法》和《细则》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发生《办法》三条、第四条和《细则》第八条的有关情形时,都应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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