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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燃料管理办法

  当合同订货与需用计划有缺口时应积极参与市场采购煤炭,市场采购煤炭实行部、网(省)局分级“统一协调价格,统筹安排”的管理办法,如市场采购仍不能满足发电需要,也可组织带料加工发电燃料。市场采购、带料加工燃料均由网(省)局或火电厂的燃料主管部门归口管理。
  第十七条 市场采购燃料要严格管理,逐步建立集体审批和内部约束制度,防止以煤(油)谋私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 市场采购的煤炭质量必须符合电厂锅炉设计要求,以确保电力生产安全和经济发供电。
  各级电煤质检中心要协助电厂加强煤质管理,并定期抽查煤炭质量情况。
  第十九条 市场采购煤炭,实行以质计价。部、网(省)局要分别负责协调各网局、直属省局、网局内各省局间、省局内各电厂间的市场采购煤价,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严防为争煤源、争运力互抬煤价、运价。
  第二十条 经燃料主管部门许可,由多种经营部门组织的计划外燃料,其质量应符合电厂要求,并实行与外单位供煤同级同价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电厂如确因燃料供应不足,影响机组正常运行时,为满足工农业生产对电力的需要,经网(省)局批准可接收其它企业组织的带料加工发电燃料。带料加工发电由网(省)局在“统一计划,统一定价,统一单耗,统一结算口径”的原则下积极组织,统筹安排,加强管理。
  第二十二条 网(省)局或火电厂要与带料加工单位直接签定燃料供应协议(合同),由网(省)局或火电厂的燃料主管部门执行。
  当带料加工燃料影响订货合同燃料供应和入厂接卸时,要及时调整其带料加工的燃料数量。
  第二十三条 由于带料加工燃料欠供,而占用库存合同燃料时,电网有权立即终止带料加工电量的供应,直至其燃料补足为止。带料单位占用国家订货合同燃料而不能及时归还者,电网亦可扣减其统配电量指标。

第四章 到厂燃料的验收

  第二十四条 凡是进入火电厂的燃料(包括合同订货、市场采购、带料加工等)必须按规定进行计量和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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