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已建立质量体系并有效运行。
第九条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按下列情况办理:
1、对新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所有生产该产品的企业都应根据实施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
2、对已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冶金产品,新投产和转产该产品的企业,于每年一季度或三季度提出申请;
3、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的企业,应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半年提出申请;
4、申请生产许可证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经过整改达到条件后,允许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填写冶金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有关资料,报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冶金主管部门初审,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有关国家级或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国部级质检中心)一式三份。同时要向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在实物检验后向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交纳产品检验费。
第三章 生产许可证的审核与颁发
第十一条 申请表审核。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有关国部级质检中心对企业报送的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核,并提出符合受检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十二条 质量体系审核。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有关国部级质检中心从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注册审查员中,提出现场检查组织成方案。经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后,检查组到现场去检查,并写出检查意见,再由有关国部级质检中心汇总提出检查总结和分析报告,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三条 实物检验。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有关国部级质检中心检验。样品由检查组在现场检查时按规定抽样和封样后交受检企业寄送。检验结果和结论意见经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负责人复核签字后报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四条 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有关国部级质检中心报送的现场检查和实物检验结论进行综合审核,提出合格的企业名单,报部领导审批后,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同意,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并由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公布。
第十五条 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现场检查和实物检验审核不合格的,通知有关企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