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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1994年7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检中心是化学工业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三条 质检中心根据专业分工,原则上设立在化工科研院(所),由化学工业部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择优确定。
  第四条 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机关是化学工业部。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部门指定的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
  2、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承担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新产品投产的鉴定检验、质量认证产品的检验、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及其它委托检验。
  3、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4、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水平,进行检测技术的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合理。
  第八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行业和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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