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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运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1、用煤部门、用煤地区或供煤地区的国家年度分配计划总量的变更,由要求变更的部门、地区于变更执行月的35天以前,向煤炭部提出变更的理由和具体变更内容,由煤炭部商国家计委同意后办理。
  2、用煤部门、用煤地区或供煤地区的国家年度分配计划总量不变,只在同一省、市、自治区的范围之内变更用煤单位或供煤的矿务局(矿、地区),由要求变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变更执行月的35天以前,商有关省、市、自治区的煤炭主管部门及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同意后办理,报煤炭部备案。
  3、年度供需总量不变,部门、地区供需计划不变,月度计划内供需时间的提前、错后以及供需煤炭品种、质量的变更,由要求变更的单位于要求变更的执行月的35天前,商对方及有关铁路、交通部门同意后办理,报有关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4、涉及铁路限制口、港口通过量的变更,须报煤炭部商有关部门同意后办理。
  5、违反“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的变更,按“煤炭合理运输流向”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按以下规定执行:
  1、按照铁路、交通部门核定的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均衡发运。
  2、铁路运用车、非运有车均需按本办法规定发运煤炭。
  3、凡本办法未规定的其他有关煤炭发运事项,暂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月度煤炭铁路、水路联运计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 月度煤炭铁路、水陆联运运输计划(简称“月度煤炭运输计划”,含通过铁路限制口、港口计划,下同),由煤炭部统一组织编制。
  第十二条 对月底煤炭运输计划,按照国家计划签订的购、运、销合同(或运输、购销合同)和按照本办法办理的调整、变更计划,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三条 各级煤炭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指导和组织所属煤矿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
  第十四条 月度煤炭运输计划采取“统一规定、分级管理、规范编制”的方法编制。
  1、各省、市、自治区煤炭主管部门在编制各月度计划开始的45天前,在对所属矿务局(矿、地区)编制月度计划和调整、变更计划的情况进行审核研究后,制定出编制月度煤炭运输计划方案,于编制月度开始的35天以前报煤炭部统一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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