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下设学科审查组。各学科审查组设组长1 人,成员若干人。
学科审查组成员由全国藏文教材审查委员会聘任,任期四年,可连任,每届更换成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各学科审查会议由审查委员会召集,根据审查任务和轻重缓急安排审查会议事宜。
第七条 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与五协办合署办公。
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
第八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学科审查组成员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创新意识,作风正派,能团结协作,秉公办事;
(二) 全面理解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熟悉课程标准(教学大纲),了解中小学教育及教育改革的实际和发展趋势;
(三)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教深,兼通藏、汉两种语言文字,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教学实践经验,对中小学民族教材有一定的研究;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参加教材审查工作;审查委员会委员年龄应在70岁以下,学科教材审查组成员年龄应在65岁以下。
第九条 审查委员会委员和学科审查小组成员原则上由有关省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推荐。
根据审查工作实际需要,特聘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工作。
第十条 审查委员会职责
(一)负责审议五省区中小学各学科藏文课程标准(教学大纲);
(二)负责审查五省区中小学各学科藏文教材;
(三)指导和审议各学科审查组的工作;
(四)受教育部委托,对五省区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优秀藏文教材进行评议;
(五)负责审查各学科名词术语;
(六)对国内外中小学“双语”教材建设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教材编译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科审查组职责
(一)审议学科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审查学科教材,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和审查报告;
(二)对本学科藏文教材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向审查委员会提出建议;